由于微商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资质和证书,也没有像淘宝网购这样有第三方保障的安全交易平台,大部分都是暗中进行的私下销售。 消费者维权法的维权,加上交易凭证缺失或者朋友之间没有面子,加大了通过民法维权的风险。
4月1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浙江省首例利用微信平台销售假冒商品的刑事案件。 他是一名微商,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年,并被罚款人民币6万元。
微信的广泛使用,也让“微商”网购模式逐渐走进大众视野。 与传统电商相比,微商具有门槛低、成本低、传播广等优势。 非常适合个体创业、容纳就业。 另一方面,微商市场假冒伪劣产品较多、价格混乱、售后服务不完善。 事实上,现阶段的微商在国家处于“监管盲区”。
微商行业主要有两种模式,B2C和C2C。 B2C模式是通过搭建微商管理系统提供完整的配送方案,卖家靠销售获取佣金。 C2C模式是品牌商寻找一级总代理,从一级总代理开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的垂直模式。 这也是最常见、也是最有争议的微商模式。
在微信朋友圈开微店做生意,对于店家来说快捷、便宜,但对于买家来说维权难度大、风险大。 由于微商没有合法的经营执照、资质和证书,也没有像淘宝网购这样有第三方保障的安全交易平台,大部分都是暗中进行的私下销售。 消费者维权法的维权,加上交易凭证缺失或者朋友之间没有面子,加大了通过民法维权的风险。
根据《刑法》,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犯罪。 但由于微信圈子营销的封闭性、临时性、去中心化的特点,给微店逃避监管、随意传播假货提供了机会。 随着微信营销越来越盛行,朋友圈也日益成为假货的集散地。
虽然网购市场已经发展到了相对成熟的阶段微商营销手段,但微店这种新形式的出现却让很多消费者措手不及,也让很多不法商家钻了空子。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电商平台要承担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 微信电商模式的健康发展,应以规范的营销机制为引领。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微商营销手段,这种类似个人账户的网络营销行为应该尽快纳入法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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