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无论是对于广告界还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这都是今年必须关注的一件大事。 那么,在医药食品领域,哪些“雷区”不能触及,哪些广告需要改变?
可以限制说的话吗?
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是广告法20年来的首次修订。 极端语言最低罚款20万。
近日,一则名为《9月1日,广告中出现这几个字,罚款20万!》的新闻新闻中列出的70个“极限术语”包括: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大、第一、第一、最新、世界首创、第一、极限、永久、王牌、独家、大师等。 消息还称,“对于使用极端语言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将被扣分、罚款。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关店。”
这一消息引起了大家的热议,因为生活中很多广告中都出现了上述极端用语。 然而,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新《广告法》禁止使用‘第一’、‘独家’、‘唯一’等词语”微商广告法,这是一种误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微博上指出,与1994年《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没有扩大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用语的范围微商广告法,除“国家”、“国家”等词语外。 “最高级”、“最佳”等具有类似含义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应由执法部门结合个别广告案件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综合认定。
明星还能为自己说话吗?
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提出推荐或者证明。 同样,第十八条规定,保健品也不允许找代言人,即使广告中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也是禁止的。
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专家阮光峰表示,明星代言如果不规范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很多人都会相信明星代言。 然而,明星代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更多的是为了经济利益。 因此,规范管理、禁止名人代言药品、保健食品,有利于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市场的虚假宣传,帮助消费者理性、科学消费。
在日化领域,近年来男性明星代言女性产品广告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新广告法却对此喊“不”。 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服务,应当有事实依据,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针对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不被接受的商品、服务。服务建议和证明。 简单来说,如果你从来没有使用过产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此外,如果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也会受到处罚。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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