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9月4日,上海工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称,“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