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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06:08:50
摆设无健康证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河北新乐市一超市被罚5000元
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该市悦购超市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新市监处〔2023 〕 0215 号
当事人:新乐市悦购超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乐市悦购超市(普通合伙)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赵某某正在直接入口装食品准备销售,未能提供健康证明,对当事人就地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铺食品从业人员赵某某销售散装食品,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员工赵某某未管理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摆设其在该店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在我局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后,赵某某仍未管理健康证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就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合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3年6月28日、2023年7月11日两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报告、申辩。2023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长听告字〔2023〕001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报告、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质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食品宁静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违反《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摆设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定的有碍食品宁静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备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务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平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绝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