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7月20日消息 据银保监会网站7月19日消息,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保险销售前、销售中及销售后的行为规则作出规定,其中“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
银保监会表示,起草《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其中,第二章“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销售资质条件、业务范围、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以及保险销售的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渠道准备等。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本公司现有保险产品条款信息和该保险产品说明。保险产品说明应当重点突出产品宣传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以及保单预期利益等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第三章“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告知义务、说明义务、询问义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代签名等。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本机构足以识别的名称。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根据销售方式不同,采取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对可回溯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应当做好备份存档。
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在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制度规定,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对银保监会规定的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确认投保人身份和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是否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等。在回访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如实与投保人进行答问,不得有误导、欺骗、隐瞒等行为,并如实记录回访过程。
银保监会指出,《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切实提升保险消费者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健全行为监管制度体系、完善保险销售行为监管框架的基础环节。后续以《管理办法》为基础,还将陆续出台分领域实施细则,全方位、系统化规范保险销售行为。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