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微商网
2019-11-22 13:02:54原标题:强化穿透底层监管 北京银保监局划同业非标业务红线
银行同业业务迎来强监管。11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叙做。
《通知》重点规范了同业非标业务,并使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概念全面约束同业非标投资行为。对此,北京银保监局表示,近年,商业银行除了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同业非标投资外,也开始使用其他不涉及特定目的载体的产品开展同业非标投资,涉嫌规避监管部门关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规模约束和管理要求。因此,使用上述概念以求约束银行同业非标投资行为。
在非标资产的管理责任方面,《通知》指出,对于穿透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业务,除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外,若分支机构负责该类资产的投前调查和投后管理工作,应比照自营贷款进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非标投资的总量、范围、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在总量和范围上,《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压缩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同业投资规模,新增业务应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的项目,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
对于同业非标投资行为的操作和管理上,《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签署差额补足承诺、违约资产回购承诺、流动性支持承诺、当期买入和远期卖出协议等方式,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不得进行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投资承接不良贷款、风险理财和债券项目等方式,隐匿表内外风险资产;对于无法穿透至最终债务人的产品或项目,到期后不得叙做。
此外,《通知》也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要求。如,信托公司应加大同业通道业务压缩力度,存量项目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展期和叙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应将财务公司同业负债纳入集团整体负债管理,提前安排还款资金,妥善管控流动性风险。
事实上,2014年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负债账面占比显著下降,特别是经过2017年至今的“三三四十”系列治理工作,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规范。但北京银保监局日常监管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
在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看来,当前,同业非标业务一方面由于“非标”特征难以达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如果投资不当,易形成风险传染,多层嵌套后的产品更易扩大风险范围,所以同业非标业务是此次监管的重点。同时,《通知》的发布,主要是对同业领域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总结和纠偏,强化穿透底层的监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