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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09:01:52(原标题:最高检刚刚公布:4000多万"割韭菜"大案!证券人员上电视荐股"抢帽子",被判11个月)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是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这起“股市名嘴”“抢帽子交易”案再次引发关注。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在回答记者时候这么说。
买卖股票一共四千多万
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
在最高检的通报的案例中,朱炜明1982年7月出生,是原国开证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还当过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作案金额多少呢?买卖股票一共四千多万,但尴尬的是,获利只有75万。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详解案情
“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进一步解释,抢帽子所以能够获利,构成犯罪,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
一是“人”。
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
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
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朱炜明辩称:
1、涉案账户系其父亲朱某实际控制,其本人并未建议和参与相关涉案股票的买卖;
2、节目播出时,已隐去股票名称和代码,仅展示K线图、描述股票特征及信息,不属于公开评价、预测、推介个股;
3、涉案账户资金系家庭共同财产,其本人并未从中受益。
检察机关,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媒体上公开进行了股票推介行为,并且涉案账户在公开推介前后进行了涉案股票反向操作。
而对于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公开推介是否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中的“公开荐股”以及行为能否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后要求公安机关:
1、补充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淘宝、网银等IP地址、MAC地址,并与涉案账户证券交易IP地址做筛选比对;
2、将涉案账户资金出入与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资金往来做关联比对;
3、进一步对其父朱某在关键细节上做针对性询问,以核实朱炜明的辩解;
4、由证券监管部门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公开荐股”“操纵证券市场”提出认定意见。
经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进一步收集了朱炜明父亲朱某等证人证言、中国证监会对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性质的认定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认定: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朱炜明在《谈股论金》节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对15支股票进行公开评价和预测。
朱炜明通过其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在节目播出前一至二个交易日或当天买入推荐的股票,交易金额2094.22万余元,并于节目播出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卖出上述股票,交易金额2169.70万余元,获利75.48万余元。
朱炜明所荐股票次日交易价量明显上涨,偏离行业板块和大盘走势。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
结合补充收集的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再次提讯朱炜明,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
朱炜明在展示的证据面前,承认其在节目中公开荐股,称其明知所推荐股票价格在节目播出后会有所上升,故在公开荐股前建议其父朱某买入涉案15支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随即卖出,以谋取利益。但对于指控其实际控制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予以否认。
针对其辩解,办案人员将相关证据向朱炜明及其辩护人出示,并一一阐明证据与朱炜明行为之间的证明关系。
1、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大量位于朱炜明所在的办公地点,与朱炜明出行等电脑数据轨迹一致。例如,2014年7月17日、18日,涉案的朱某证券账户登录、交易IP地址在重庆,与朱炜明的出行记录一致。
2、涉案三个账户之间与朱炜明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初始资金有部分来自于朱炜明账户,转出资金中有部分转入朱炜明银行账户后由其消费,证明涉案账户资金由朱炜明控制。
经过上述证据展示,朱炜明对自己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
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6年已被证监会处罚
2016年六月份,证监会官网通报了针对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的行政处罚案。
证监会官网披露的细节显示,朱炜明父朱某荣、其母孙某英和祖母张某英都于朱炜明所在营业部开立上海股东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而朱炜明实际控制朱氏账户组。朱炜明在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控制朱氏账户组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襄阳轴承”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452.67万元。
朱炜明具体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北京君正”、“富奥股份”、“天原集团”、“上海物贸”、“襄阳轴承”、“神剑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
证监会公开资料显示,朱炜明控制朱氏账户组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只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朱炜明及其代理人曾进行申辩,不过针对申辩理由,证监会给予了逐一反驳。最终,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408万元,并处以1226万元罚款;二、没收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违法所得43.9万元,并处以131.7万元罚款。以上合计,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看紧钱袋子,不要当韭菜
顾佳说,通过办理朱炜明案,我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承办人的角度,感觉我们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例如,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
司法机关在其中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集中通报上一年度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这一做法已经连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立足朱炜明案件,我们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又如,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还有,我们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谈股论金》已有两嘉宾出事
除了朱炜明,前不久,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廖英强因操纵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买卖交易超15亿!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4300万元,并处8600万元罚款。一共罚没近1.3亿元。
他的手法是抢帽子操纵股价,提前布局,荐股后卖出。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